【案情】
原、被告于2013年7月开始建立恋爱关系,××××年××月双方协商为结婚而购买大众甲壳虫一辆,原告通过刷卡的形式支付该车辆的定金、首付款及部分按揭款,共计106040元。该车辆现登记在被告名下,车牌号为粤B×××××。2013年12月,原告通过刷卡的形式支付被告租房押金及房租共计13623.6元。××××年××月,因被告原因,双方终止了与原告的恋爱关系,并退婚。而后,原告要求返还相关财产,但被告拒绝协商。请求判令:1、被告返还原告车辆购买出资款106040元;2、被告返还原告代为支付的房租及押金13623.6元;3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费用(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、诉讼保全费、诉讼保全的担保费等)。
【争议焦点】
恋爱中给付的财产能否界定为婚约财产作为彩礼返还?
【裁判观点】
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婚约关系,并以结婚为目的为被告支付了购车首付款及部分按揭款,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婚约关系,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表明双方有过婚约,并以结婚为目的购车,对原告该主张,本院不予采信。此外,从双方交往过程看,2013年8、9月期间相识,仅一个月左右原告即为被告支付购车首付款,××××年××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,整个过程大概5个月左右,被告关于双方仅为恋爱关系,不可能如此快商量结婚及订有婚约的主张,本院予以采信。在原、被告恋爱关系期间,被告主张原告为其支付购车款及按揭款行为属于对其的赠与,本院予以支持,上述款项106040元已支出完毕,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返还,实质系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恋爱中给付的财产在没有证据以及常理习俗的情况下,难以认定为婚约财产,而作为彩礼返还,通常认定为赠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