汤丽律师亲办案例
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打男方能否被认定为家暴
来源:汤丽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5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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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基本案情】

2010年2月,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(原告为男方,被告为女方),后在亲朋的见证下拟写了一份“招赘贴”,约定原告上门至被告家生活。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,双方登记结婚。婚后,原告至被告户籍所在地生活,并给付被告10000元。婚后夫妻感情尚好,未生育子女。近几年,由于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,双方发生争吵。2016年2月,双方又因此事发生争吵至打架。自此,原、被告开始分居生活。2016年3月23日,被告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,起诉要求离婚,均判决不准离婚。2018年1月,原告起诉离婚,要求分割共同财产。


原告向法院提交报警记录、ct报告单各一份、卢某受伤照片一组,拟证明:女方对男方有家庭暴力行为,对离婚有过错,应予赔偿。


【裁判要点】

原告卢某主张存在家庭暴力,要求被告罗某给予损害赔偿。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。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,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,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,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。本案,卢某所述殴打事件,系因家庭琐事引起,罗某虽存在轻微暴力行为给卢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,但其不具有家庭暴力的上述特征,不应认定家庭暴力。


本案中女方对男方实施的暴力行为并没有被认定为是家暴,其原因在于殴打是因男方怀疑女方双方争吵所致。现实中,一部分家庭存在女强男弱的情形,男方忠厚老实,女方嚣张跋扈,存在女方经常殴打男方的现象。女方打男方的目的也在于锁定男方言听计从,事事听从女方。那么在此种情况下,女方打男方应被认定为家庭暴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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